一、汽車交通事故怎么賠償?
(一)和解。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
(二)調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
(三)訴訟。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糾紛出來上首先要報警,撥打120急救電話。

①作為肇事司機,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免得因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為不予理賠的理由。
②無論是肇事司機還是受害人,都應當妥善保管各種發票。
③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④對于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車主來說,無論是到交警部門或法院訴訟,對于受害人主張的賠償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種損失。
⑤受害人出院后,應及時保存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書、CD、X光片、結帳單,并及時復印病歷(加蓋院章)。改病歷等。
二、交通事故糾紛處理的方法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死亡賠償金: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交通費:就醫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宿費: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
其他理賠費用: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